沉降观测的周期和时间
2022-04-02 浏览次数:306次
1初测
建(构)筑物的沉降观测对时间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特别是**观测**按时进行,否则整个观测得不到完整的观测意义。初测应增加观测量,以提高初始值的**性。
2施工阶段的沉降观测
应依据施测方案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重要建筑,可在基础完工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观测次数与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民用建筑可每加高1~2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不同施工阶段(如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和设备安装等)分别进行观测。如建筑物均匀增高,应至少在每增加荷载的25%时各测一次。施工过程中如暂时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停工期间,可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封**后1~2月观测一次,竣工后观测周期,根据建筑物的稳定情况确定。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沉降速度≥2.0mm/d应停止施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沉降速度≥1.0mm/d应减缓加载速度并增加观测次数。
各个阶段的复测**定时进行,不得漏测或补测,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准确的沉降情况或规律。
3建筑物使用阶段的沉降观测
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度大小而定。一般在**年观测3~4次,*二年2~3次,*三年后每年一次,直至稳定为止。观测的期限一般规定如下:
砂土地基2年,膨胀土地基3年,粘土地基5年,软土地基10年。若沉降速度
小于0.01 mm/d,根据沉降曲线分析,认为已经稳定,可以停止观测。
4其他情况下的沉降观测
对于荷载突然增加、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水等情况,均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当建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立即逐日或2~3天一次的连续观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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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筑物的沉降观测对时间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特别是**观测**按时进行,否则整个观测得不到完整的观测意义。初测应增加观测量,以提高初始值的**性。
2施工阶段的沉降观测
应依据施测方案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重要建筑,可在基础完工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观测次数与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民用建筑可每加高1~2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不同施工阶段(如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和设备安装等)分别进行观测。如建筑物均匀增高,应至少在每增加荷载的25%时各测一次。施工过程中如暂时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停工期间,可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封**后1~2月观测一次,竣工后观测周期,根据建筑物的稳定情况确定。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沉降速度≥2.0mm/d应停止施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沉降速度≥1.0mm/d应减缓加载速度并增加观测次数。
各个阶段的复测**定时进行,不得漏测或补测,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准确的沉降情况或规律。
3建筑物使用阶段的沉降观测
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度大小而定。一般在**年观测3~4次,*二年2~3次,*三年后每年一次,直至稳定为止。观测的期限一般规定如下:
砂土地基2年,膨胀土地基3年,粘土地基5年,软土地基10年。若沉降速度
小于0.01 mm/d,根据沉降曲线分析,认为已经稳定,可以停止观测。
4其他情况下的沉降观测
对于荷载突然增加、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水等情况,均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当建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立即逐日或2~3天一次的连续观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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