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类型水运工程检测
服务范围码头检测
服务区域全国
报价方式电询或面议
所在地上海
码头检测,路面水泥混凝土芯样强度测定:
水泥混凝土路面芯样厚度测定完成后,用岩石切割机切割成高度为100的芯样、再经双端面打磨加工后,形成芯样两端面平整、光滑、芯样端面与芯样轴线垂直,高径比(H/d)在0.95~1.05之间的抗压试件。然后用游标卡尺在芯样试件中部相互垂直的两个位置上测定测定直径,取其平均值作为芯样试件的直径,至0.5;芯样试件在自然干燥状态下进行抗压试验,记录破坏荷载,计算其抗压强度值。
板桩码头结构简单,施工速度快,除特别坚硬或过于软弱的地基外,均可采用,但结构整体性和耐久性较差。供船舶停靠、装卸货物和上下旅客的水工建筑物。广泛采用的是直立式码头,便于船舶停靠和机械直接开到码头*,以提高装卸效率。内河水位差大的地区也可采用斜坡式码头,斜坡道前方设有趸船作码头使用;这种码头由于装卸环节多。

检测方法
码头外观普查和构件几何参数及其布置检测
(1)检测目的
对检测范围内所有水工混凝土结构进行外观完损检测,从外表确定水工混凝土结构损坏的部位、程度和范围,为分析缺陷产生的原因及确定正确的处理方案提供**依据。
(2)检测位置选择
对码头所有重要水工混凝土结构构件,包括基桩水面以上部分、梁系结构、面板、面层、靠船构件及主要附属设施等进行*的完损程度检测。
(3)检测仪器和设备
1)高清数码照相机用于现场拍照记录。
2)其它钢尺、卷尺等测量仪器。
(4)检测步骤
1)检测人员选择低潮位时乘船进入码头下部,观察各构件外观情况,**混凝土剥落、破损、开裂等。通过仔细检查,详细记录缺陷的位置、性质、程度、外貌、尺寸、颜色,并对全部检查区域拍照记录。
2)描述主要裂缝的分布,量测裂缝长度、宽度及数量,了解裂缝的张合情况。一般来说,沿裂缝长度其裂缝的宽度往往是不均匀的,工程检测中关注的是裂缝宽度和平均裂缝宽度。
3)记录暴露于自然环境的状态—损伤、剥蚀、脱落及磨损。
4)记录高应力区域的情况,有无混凝土压碎的部位。
5)检测码头基桩水面以上部分有无表面受损情况:裂缝、破损、凹陷,变形情况等。
6)检查时还要仔细检查各桩与梁系构件的连接节点连接处是否有松动、破碎等受损情况。
7)对码头系船柱、橡胶护舷及其它附属设施完整性进行完损程度检测。
(5)码头结构外观劣化度分级标准
根据*共和国行业标准《港口水工建筑物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JTJ302-2006),钢筋混凝土结构外观劣化度分级标准按表2.3.1-1进行。

码头位于江苏省南通市,平面布置形式为矩型。现由于码头改造需要,所以对该码头结构进行检测评估,从而为码头技术改造提供技术依据。散货泊位码头包括1座码头,引桥3座,码头总长710m,宽32m。码头采用高桩梁板结构,标准排架间距为10m。上部结构为现浇上下横梁,预制纵梁,预制现浇叠合面板等组成。引桥采用高桩梁板的结构形式,排架间距6m,基桩采用φ800mm冲孔灌注桩、600mmx600mm预应力混凝土方桩,每榀排架布置2根桩,上部结构采用现浇横梁。预制现浇叠合面板的结构形式。基桩为φ1000mmPHC桩,1100mm钢管桩,每榀排架5根直桩,4根斜桩。码头是海边、江河边轮船或渡船停泊,让乘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建筑物。

检查内容包括码头水上混凝土构件的裂缝情况(包括裂缝数量、位置、走向、宽度、长度及典型裂缝的深度等)。混凝土剥落情况(包括剥落位置区域及剥落程度),钢筋出露情况(包括出露数量、位置及锈蚀程度等),特别是桩**与梁系结合处的完整性情况。主要检测对象包括:上部结构:所有的上部结构,包括横梁、纵梁、面板、基桩、水平撑、桩帽等各连接节点等所有结构。设施:所有系船柱、护轮坎等主要靠泊设施。码头砼结构性能参数检测①混凝土强度检测(回弹法、取芯法)检测包括码头和引桥的横梁、纵梁、面板、面层等主要构件的混凝土强度。为结构验算和评估提供依据。混凝土碳化深度检测选取码头和引桥的横梁、纵梁、面板等主要构件,检测其碳化深度。
码头评价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
1、《*共和国*生产法》(*共和国令*13号);
2、《*共和国港口法》(*共和国令*5号);
3、《*共和国消防法》(*共和国令*6号);
4、《*共和国特种设备*法》(*共和国令*);
5、《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令2016年*43号);
6、《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令*591号,令*645号);
7、《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共和国*令2012年*9号);
8、《生产经营单位*培训规定》(生产监督*令*3号);
9、《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令*561号);
10、《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监督*令*88号);
11、《*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监督*令*16号);
12、《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生产监督*令【2005】*1号,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13、《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安健〔2012〕89号);
14、《关于印发《企业*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
15、《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交水发【2013】274号);
16、《*办公厅关于印发《港口*设施目录》的通知》(交办水【2014】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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